蓝黛科技:舆情管理制度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对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相应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为舆情信息采集牵头部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漏报。主要履行职责包括: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核实、研判评估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法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八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及时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积极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核查。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积极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避免冲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妥当应对。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
努力化解危机、消除负面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及时反应。公司及子公司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通过证券法务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
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三)必要时,舆情工作组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由舆情工作组副组长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第十一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法务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批评、警告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四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