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菱股份: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行权价格、限售期/等待期、解除限售/行权期、解除限售/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是公司核心财务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净利润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盈利情况及企业成长的最终体现,体现了公司经营和发展的质量。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设置了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解除限售/行权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基于公司目前实际业绩发展情况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明 仝小民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