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菱股份: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明及核查意见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21日在公司内部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10月23日至2023年11月1日,公示期共计10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情况。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列入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