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菱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2025〕23号)、《关于对盛家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2025〕24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2025〕23号主要内容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于2020年2月3日公告《债务处置协议》相关内容,未及时披露《债权转让协议》《保证合同》等补充协议相关内容,直至2023年6月才披露相关补充协议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年报关联方往来数据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中,未完整披露对关联方的应收往来情况,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第六十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警示函》〔2025〕24号主要内容
经查,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不及时的情形。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3号)。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董秘盛家方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盛家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充分吸取教训,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