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菱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6 年7 月9 日(星期四)下午14: 30;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6 年7 月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7 月9 日 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开始时间为2026 年7 月9 日9:15,结束时间为2026 年7 月9 日15:00。
(2)会议地点:上海市松江区沪松公路2033 号5 号楼索菱股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盛家方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372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计238,353,09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204%,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计 232,547,7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453%;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68 人,代表股份5,805,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0.675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以现场或电子通信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 员还包括公司副董事长、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总裁、候选董事列席了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派律师李强、田宇民到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案: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232,547,796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4,744,400 股;反对1,007,700 股;弃权53,2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237,292,1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票的99.5549%;反 对1,00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28%;弃权53,2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4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253%;反对1,00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7.3583%;弃权5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64%。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232,547,796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4,660,800 股;反对1,100,300 股;弃权44,2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237,208,5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票的99.5198%;反 对1,10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16%;弃权44,2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6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853%;反对1,10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8.9534%;弃权4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14%。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232,547,796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4,632,600 股;反对997,300 股;弃权175,4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237,180,3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票的99.5080%;反 对99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84%;弃权175,4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6%。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3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995%;反对99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7.1791%;弃权17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1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李强律师、田宇民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上海申浩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