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电子: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程迪尔女士、吴伟良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程迪尔女士、财务总监吴伟良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48,5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上述两位股东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窗口期内不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股份累计不超过37,13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0.02%。其中,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程迪尔女士拟减持不超过18,98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1%;财务总监吴伟良先生拟减持不超过18,15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1%。
公司于近日收到程迪尔女士、吴伟良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职务 | 所持股份总数(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程迪尔 | 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 75,937 | 0.05% |
吴伟良 | 财务总监 | 72,600 | 0.05% |
合计 | — | 148,537 | 0.10% |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减持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窗口期内不减持)
5、拟减持数量及比例
股东名称 | 拟减持股份数量 不超过(股) | 拟减持股份数量 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比例 | 备注 |
程迪尔 | 18,984 | 0.01% | 减持比例未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吴伟良 | 18,150 | 0.01% | |
合计 | 37,134 | 0.02% |
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上述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程迪尔、吴伟良作为公司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外,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程迪尔、吴伟良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在杭州先锋任职期间,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外,在法律规定或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已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杭州先锋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3、程迪尔、吴伟良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本次股票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年12月1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所任职
务变更或者本人自发行人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未出现违反承诺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程迪尔女士、吴伟良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程迪尔女士、吴伟良先生承诺,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披露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3、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未出现《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4、程迪尔女士、吴伟良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程迪尔女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2、财务总监吴伟良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