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电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9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8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8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8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4层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6-1号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石义民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8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615,8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43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331,5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54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4,2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5%。
3、公司7名董事、3名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朱彦颖律师、毛卫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18,01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24%;反对71,9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3%;弃权25,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3%。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9,9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0002%;反对71,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0004%;弃权2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994%。
(2)审议通过了《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6,537,81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68%;反对24,5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2%;弃权53,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36,01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0%;反对24,5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2%;弃权55,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8%。根据投票表决结
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7,9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2547%;反对24,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303%;弃权5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589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朱彦颖律师、毛卫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