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恩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12月)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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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 以下简称 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独立董事应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司年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 至少包括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有关重大事项予以关注和安排实地考察。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公司年报编制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以便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年报中就公司下列事项出具专门意见并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一)独立董事应当对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出具专门意见 如适用);
二)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现金分红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三)独立董事应当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四)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独立董事也应当出具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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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说明和独立意见; 五)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关联交易、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七)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出具独立意见 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汇报。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每位独立董事均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需由独立董事进行审议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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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确认并披露个人简历情况,包括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密切关注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发生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30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披露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如不能保证年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在签署的书面确认意见中注明所持的反对意见、保留意见、理由和本人履行勤勉义务所采取的尽职调查措施。
第十六条 除本制度明确的事项外,独立董事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其作为公司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所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