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李玉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李玉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32 号
李玉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2022年4月29日,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真视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董事会提名李玉华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李玉华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至今。根据当时规定,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应当确保候选人具备独立性、符合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等任职资格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但李玉华、公司董事会分别在《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和《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中对于“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一栏均勾选“是”,与事实不符。
李玉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4条、第3.5.13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5.9条、第3.5.13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李玉华、真视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李玉华、真视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4年2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