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视通: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2-24  真视通(002771)公司公告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玉华、李春友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4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玉华、李春友:

你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其中第三十五项为“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李玉华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独立董事李玉华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你公司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相关任职情况,对外公告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李春友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李玉华、李春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以此为鉴,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培训。公司将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运营,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