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视通: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5-20  真视通(002771)公司公告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5 月19 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5 月19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19 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马甸裕民路12 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B 座11 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国红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 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人数共203 人,代表股份数量45,000,3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1.4529%。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6 人,代表股份数量43,173,7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20.582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7 人,代表股份数量1,826,6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8708%。

2、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的授权委托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共199 人,代表股份数量6,104,7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2.9103%。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2 人,代表股份数量4,278,04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039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97 人,代表股份数量1,826,69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8708%。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44,368,3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56%; 反对62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49%; 弃权8,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472,7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9.6474%; 反对62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2085%; 弃权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442%。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44,368,3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56%; 反对61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78%; 弃权1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472,7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9.6474%; 反对61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823%; 弃权1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703%。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44,356,2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87%; 反对63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29%; 弃权8,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460,6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9.4492%; 反对63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4149%; 弃权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36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5 年度薪酬考核情况及2026 年度薪酬计 划的议案》

同意5,530,77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653%;

反对636,5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960%;

弃权14,76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453,474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9.3319%;

反对63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4263%;

弃权14,76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418%。

本议案关联股东王国红、马亚、杜毅已回避表决,共计38,818,360 股,未计 入表决结果。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6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同意44,368,9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68%;

反对62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27%;

弃权9,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473,2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9.6562%;

反对62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1921%;

弃权9,2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517%。

(六)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4,357,4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712%; 反对62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78%; 弃权18,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461,7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9.4678%; 反对62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2298%; 弃权18,4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024%。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同意44,368,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62%; 反对62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07%; 弃权10,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473,0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9.6523%; 反对62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1773%; 弃权1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704%。

(八)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44,368,7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65%; 反对62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40%; 弃权8,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473,1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9.6539%; 反对62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2019%; 弃权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442%。

(九)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44,344,6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28%; 反对64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73%; 弃权8,9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448,9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9.2582%; 反对64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5951%; 弃权8,9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46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鲍卉芳律师、董莹莹律师出席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19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