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兴菌业: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10  众兴菌业(002772)公司公告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前期59名投资者诉讼事项已一审判决;新增4名投资者诉讼事项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前期59名投资者诉讼事项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新增4名投资者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108,096.00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前期59名投资者诉讼事项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尚未结案;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2023年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甘01民初261号)、《民事起诉书》、《应诉通知书》(【2023】甘01民初574、

599、600、601号)等涉诉材料,现将上述诉讼事项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59名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一)前期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59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兰州中院向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涉诉材料。《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详见2023年04月0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前期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兰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甘0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

兰州中院对59名原告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将59名原告分别起诉的案件合并,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其对2023年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二、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

(一)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4名自然人投资者

被告: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原告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投资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08,096.00元;

(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3、原告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21年10月16日公司披露《关于终止股权收购合作意向书的公告》。2022年04月0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关于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据此,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兰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诉讼的进展情况

上述诉讼案件已由兰州中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新增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尚未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其对2023年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他事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相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应诉通知书》等涉诉材料

特此公告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0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