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兴菌业: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11-13  众兴菌业(00277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772证券简称:众兴菌业公告编号:2024-058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5)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下午2:30开始;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水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麦积区中滩镇)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博书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06日(星期三)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24人,代表的股份数为155,198,5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665%。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人,代表的股份数为145,643,4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36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14人,代表的股份数为9,555,1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98%。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6人,代表的股份数为9,788,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的股份数为233,4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4人,代表的股份数为9,555,1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98%。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姚佳律师、乔诗璐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单独计票;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表决情况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226,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34%;反对723,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64%;弃权248,6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2%。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16,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650%;反对723,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950%;弃权248,6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00%。

2、表决结果

通过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详见2024年10月26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内容。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姚佳律师、乔诗璐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