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弘药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773 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公告编号:2023-077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首次授予部分期权代码:037169,期权简称:康弘JLC1;预留授予部分期权代码:037285,期权简称:康弘JLC2。
2、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271名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 241.26 万份,行权价格为22.03元/份;符合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4.80万份,行权价格为14.82元/份。
3、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4、根据业务办理的实际情况,本次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3年9月25日至2024年7月18日、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3年9月25日至2024年7月10日,激励对象可在行权期内的可行权日择
机自主行权。
5、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1)。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自主行权条件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行权期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日为2021年7月19日,第二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已于2023年7月18日届满,激励对象可以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30%;预留授予部分授予日为2022年7月11日,第一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已于2023年7月10日届满,激励对象可以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40%。
(二)符合行权条件的情况说明
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行权条件 | 是否达到行权条件的说明 |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 | 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
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行权条件 | 是否达到行权条件的说明 | ||||||
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除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担任新一届监事会监事而不具备激励资格外,其他激励对象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 ||||||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均为以2021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本次及后续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且以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以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未扣除本次及后续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分别为305,160,488.65元、833,324,969.20元,2022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满足行权条件。 | ||||||
各行权期内,在完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行权数量=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当期计划行权额度。 | 1、首次授予部分 (1)245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S≥9分,满足《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在第二个行权期实际可行权股票期权219.9750万份。 (2)26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7分≤S<9分,2022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完全达标,在第二个行权期实际可行权股票期权21.2850万份,剩余部分共计2.79万份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3)45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S<7分,2022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其所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共计27.15万份由公司注销。 (4)35名激励对象离职、1名激励对象担任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其所获授但尚未获准 | ||||||
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行权条件 | 是否达到行权条件的说明 |
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共计70.80万份由公司注销。 2、预留授予部分 2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均为S≥9分,满足《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在第一个行权期实际可行权股票期权4.80万份。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所需的相关事宜。
二、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安排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2、可行权激励对象及行权数量:本次可行权的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总计273人,可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46.06万份,占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91,946.3954万股的0.27%。
姓名 | 职务 | 获授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本次计划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本次实际可行权数量占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总量的比例 | 尚未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殷劲群 | 董事、副总裁 | 50.00 | 15.00 | 15.00 | 1.25% | 15.00 |
姓名 | 职务 | 获授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本次计划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本次实际可行权数量占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总量的比例 | 尚未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钟建军 | 副总裁、财务总监 | 50.00 | 15.00 | 15.00 | 1.25% | 15.00 |
倪静 | 副总裁 | 35.00 | 10.50 | 10.50 | 0.88% | 10.50 |
何晓蓉 | 副总裁 | 30.00 | 9.00 | 9.00 | 0.75% | 9.00 |
徐燕华 | 副总裁 | 10.00 | 3.00 | 3.00 | 0.25% | 3.00 |
邓康 | 董事会秘书 | 12.00 | 3.60 | 3.60 | 0.30% | 3.60 |
其他人员267人 | 638.50 | 192.75 | 189.96 | 15.83% | 195.15 | |
合计 | 825.50 | 248.85 | 246.06 | 20.51% | 251.25 |
注:1)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2)上表中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确认数为准;
3)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分红派息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4)以上激励对象已剔除45名2022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人员、35名离职人员及1名新一届监事会成员。
3、本次首次授予部分的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2.03元/份,预留授予部分的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4.82元/份。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为2023年7月19日至2024年7月18日(根据业务办理的实际
情况,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3年9月25日至2024年7月18日),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为2023年7月11日至2024年7月10日(根据业务办理的实际情况,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3年9月25日至2024年7月10日)。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5、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三、 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权激励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参与本次股权激励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即行权后6个月内不得卖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卖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后6个月内不得行权。
四、 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五、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可行权期权若全部行权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激励对象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进行行权。行权相关股票期权费用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在等待期内摊销,并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假设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公司总股本将由919,463,954.00股增加至 921,924,554.00股,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影响较小,具体影响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三)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的影响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由于在可行权日之前,公司已经根据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根据实际
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将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上述会计处理造成影响,即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六、 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行权所募集资金将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七、 激励对象行权资金来源及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由激励对象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八、 其他说明
(一)行权期内,公司激励对象在符合规定的有效期内通过选定承办券商(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系统自主进行申报行权。承办券商在业务承诺书中承诺其向公司和激励对象提供的自主行权业务系统完全符合自主行权业务操作及相关合规性要求。
(二)公司将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变化、股票期权重要参数调整情况、激励对象自主行权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等信息。
九、 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