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科股份: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75证券简称:文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3债券代码:128127债券简称:文科转债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可转债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069号文”核准,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9,5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截至2020年8月26日,公司实际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950,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16,848,500.00元(不含税),另减除律师费、审计及验证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1,702,830.20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31,448,669.80元,扣除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的税金后,实际到账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30,335,590.00元。
截至2020年8月26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已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了“中喜验字[2020]第00097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签署了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公司于2026年6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账户,并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相关募集
资金监管协议。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以及公司子公司广东晟世晖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单位 | 开户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 1 | 广东晟世晖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38720188*********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
| 2 | 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大沥支行 | 27231533********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1: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甲方2:广东晟世晖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甲方1”与“甲方2”统称为“甲方”)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晨杰先生、杨涛先生、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或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失效。
丙方义务持续至法定督导期结束之日或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止(以孰晚为准)。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