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龙3:关于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12-23  *ST柏龙(002776)公司公告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柏堡龙”)于2024年9月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起诉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粤52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诉讼各方当事人:

1、公诉机关: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2、被告单位: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3、被告人:陈伟雄

4、被告人:陈娜娜

5、被告人:其他相关责任人

二、(2024)粤52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关于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揭检刑诉【2024】26号)指控被告单位柏堡龙、被告人陈伟雄、陈娜娜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于2024年5月27日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柏堡龙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告

公告编号:2024-016人陈伟雄、陈娜娜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均应当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柏堡龙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隐瞒重要事实的年度报告,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多项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情节严重,被告人陈伟雄、陈娜娜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参与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均已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经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

2、被告人陈伟雄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3、被告人陈娜娜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4、其他相关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管理团队和人员结构稳定。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公告编号:2024-016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粤52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特此公告。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