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报告书

查股网  2026-07-07  *ST柏龙(002776)公司公告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挂牌公司名称: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挂牌地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简称:柏龙3
股票代码:400204
收购人:宜春市宜阳新区鸿祥禄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明月北路1166号商务中心9层1单元909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宜春市冠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七月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一、本收购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收购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堡龙”)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将依法履行本次收购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收购报告书所载明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收购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收购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收购人承诺本收购报告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非本收购报告书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3-

公众公司、公司、柏龙

、被收购公司、挂牌公司

公众公司、公司、柏龙3、被收购公司、挂牌公司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400204.NQ)
收购人、鸿祥禄宜春市宜阳新区鸿祥禄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本次收购收购人通过在淘宝网上法拍取得公众公司股权,成为第一大股东
本收购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财务顾问报告《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收购人财务顾问、方正证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5号准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投资者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股转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4-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宜春市宜阳新区鸿祥禄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明月北路1166号宜春市商务中心9层1单元909室
邮编336099
执行事务合伙人宜春市冠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1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7LNB7N7Y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会议及展览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业
成立日期2022年03月29日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鸿祥禄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名称国别住所承担责任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宜春市冠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江西省宜春经济大道118号六星汽车城7栋1~2层1008室附02室无限责任0.100
周正财中国袁州区柏木乡严岭村下河西组40号有限责任3.845
易安娜中国宜春市袁州区黄颇路226号有限责任0.866
熊淑专中国南昌市东湖区永外正街300号附5号有限责任5.000
罗爱加中国袁州区卢洲北路58号丽景滨江61栋2单元101室有限责任0.189

周正财、罗爱加分别直接持有宜春市冠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35%、35%的股权,周正财与罗爱加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共同实际控制宜春市冠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罗爱加同意在股东会会议中,通过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时,表决结果与周正财保持一致。因此,周正财实际支配宜春市冠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70%的表决权,是鸿祥禄企业管理中心的实际控制人,从而是柏龙3实际控制人。

周正财,男,1976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身份证号码:

360902197601******。主要任职经历如下:2016年6月至今,从事金融股权投资;2026年3月至今,为宜春市冠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2026年5月至今,为宜春市宜阳新区鸿祥禄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

罗爱加,女,1994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身份证号码362201199403******。主要任职经历如下:2018年04月至2026年03月,自由职业,从事金融投资;2018年对外投资袁州区城东亦达文印室;2025年9月至今任余姚市科谭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总经理,持股100%;2026年3月至今任宜春市冠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经理;2026年6月至今任宜春市宜阳新区鸿祥禄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公司委派代表。

二、收购人所控制的企业及其主要业务的情况

1、收购人控制的企业及业务情况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鸿祥禄无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

2、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及业务情况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除鸿祥禄外,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周正财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6-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主要业务经营范围
1宜春市冠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0周正财持股35%,罗爱加持股35%,二人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70%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许可项目: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税务服务,金融信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收购人简要财务状况收购人成立于2022年3月29日,最近两年财务报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2025年12月31日/2025年2024年12月31日/2024年
资产总额02,100.09
负债总额13,269.563,300.05
所有者权益-13,269.56-1,199.96
营业收入-12,069.600
净利润-12,069.60-15,109.81

注:2025年数据经审计,2024年度未经审计。

四、收购人最近两年受到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网(http://cfws.samr.gov.cn)等网站,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鸿祥禄最近两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及刑事处罚的情形,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鸿祥禄不存

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属于司法执行中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列入证券期货市场失信人员名单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五、收购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收购人企业人员情况

-7-序号

序号姓名职务
1宜春市冠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2周正财有限合伙人
3熊淑专有限合伙人
4易安娜有限合伙人
5罗爱加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有限合伙人

(二)收购人及其合伙人最近2年所受处罚及诉讼、仲裁情况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http://cfws.samr.gov.cn)等网站,收购人及其合伙人等人员最近2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相关)、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六、收购人主体资格情况

(一)收购人是否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是否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收购人为有限合伙,并非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二)收购人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已出具最近2年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说明,经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等互联网平台核查,收购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不存在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未违反股转系统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股转公告〔2025〕115号)的相关规定。

(三)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禁止收购的情形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承诺函、企业信用报告并经核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下列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四)收购人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情形,符合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的相关规定。

(五)收购人的投资者适当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已开通证券账户,有退市板块股票交易权限,股份过户已办理完成。收购人符合《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

牌转让的实施办法》关于退市板块股票交易权限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

综上,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规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收购人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收购人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柏龙3股票交易的资格。因此,收购人具备收购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第二节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方式2026年5月7日,收购人通过竞得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5月6日10时至2026年5月7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人陈伟雄持有的ST柏堡龙(证券代码:400204)84367025股无限售流通股票,占公众公司总股本的15.68%,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本次收购前后权益变动情况本次收购前,收购人鸿祥禄及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周正财均未持有柏龙3股份。收购人及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在本次收购前后持有公众公司柏龙3的股份情况如下:

-10-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本次收购前本次收购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鸿祥禄008436702515.68
周正财0000
合计008436702515.68

本次收购后,收购人鸿祥禄持有柏龙3股份84367025股,持股比例为15.68%,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未持有柏龙3股份,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柏龙3股份84367025股,持股比例为15.68%。柏龙3控股股东变更为鸿祥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周正财。

三、本次收购金额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收购人已出具《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承诺》,本次收购公众公司所使

用资金,其全部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来源合法,支付方式为货币资金。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被收购公司资源获得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情况;不存在以证券支付本次收购款项的情况;不存在收购价款之外的其他补偿安排;不存在他人委托持股、代持股份、信托持股或其他类似安排代第三人持有股份的情形。

四、本次收购的授权和批准情况

(一)收购人的授权和批准收购人为有限合伙企业,本次收购行为经全体合伙人集体开会的方式表决,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参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84,367,025股股票拍卖,并收购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综上,收购人本次收购已获得内部授权和批准。除上述授权和批准,本次收购无需取得其他授权和批准。

(二)尚需履行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收购及相关股份的权益变动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无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本次收购尚需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送材料,履行备案及信息披露程序。

五、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收购人承诺,其所持有的公众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个月内不进

行转让,严格遵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8条之规定,但收购人在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在本人同一控制下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除上述情况外,收购人未就本次收购涉及的公众公司股份设定其他权利限制及其他安排。

六、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个月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

收购人为合伙企业,在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形。

七、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在本报告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与公众公司交易情况

收购人为合伙企业,本次收购报告书出具前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与公众公司未发生其他交易。

第三节本次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收购人基于对公司当前投资价值的认同及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以维护公司经营稳定为目的,通过本次拍卖取得公众公司股权。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提高公司经营决策效率,优化公司发展战略,利用收购人自身资源,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二、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

(一)对公司主要业务的调整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暂无对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调整,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管理层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收购人暂无提议改选公司管理层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提议改选管理层,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对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计划

收购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对公司的后续经营管理过程中,将根据公司经营实际需要,并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优化公司的组织架构,促进公司快速、可持续发展。如果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组织机构的调整,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四)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收购人暂无提议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提议修改公司章

程,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公司资产的处置计划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收购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提议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调整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提议筹划相关事项,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公司员工聘用的调整计划截至本收购报告书出具之日,除公司已通过公告披露的情况外,收购人没有对公司员工聘用作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员工聘用计划将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进行合理调整。若根据未来实际情况对员工进行聘用或解聘的,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障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对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实际控制人为陈伟雄、陈娜娜。本次收购后,公司控股股东为宜春市宜阳新区鸿祥禄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周正财。

(二)对公司治理及其他股东权益的影响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未有不利影响。

(三)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收购人在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后,将利用自身资源积极推进公司的业务发展,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四)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为保证本次收购后公司的独立性,收购人鸿祥禄及其实际控制人周正财出具《关于保持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本次收购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龙3”)完成后,鸿祥禄及实际控制人周正财将进一步规范、完善柏龙3法人治理结构,提升整体经营效率,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柏龙3之《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股东职责,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鸿祥禄及实际控制人周正财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柏龙3之《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将与柏龙3之间保持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资产独立、业务独立。柏龙3将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性。鸿祥禄及实际控制人周正财控制柏龙3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

综上,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继续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柏龙3实施规范化管理,合法合规的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将与柏龙3保持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性。

二、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根据被收购方柏龙3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报告》,柏龙3的主营业务为服装设计及组织生产。根据鸿祥禄及其实际控制人周正财出具的《关于避免与公众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在本次收购前,承诺人或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本次收购完成后,为维护公众公司及其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与公众公司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人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承诺人或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及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生产与经营,亦不会投资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

2、如承诺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公司及其下

属公司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承诺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将以停止经营产生竞争的业务的方式,或者以将产生竞争的业务纳入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产生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3、承诺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承诺函在承诺人作为公司控制方期间持续有效。

三、关联交易情况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收购人为合伙企业,本次收购报告书出具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与公众公司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减少及规范与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如下:

1、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作为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龙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将尽可能规范或减少与柏龙3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柏龙3发生交易,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审批流程,交易价格、交易条件及其他协议条款公平合理,不以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2、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法定程序,按照“等价有偿、公平互利”原则,依法签订交易合同,参照市场同行的标准,公允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承诺函在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第五节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以及约束措施

一、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行为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

(一)关于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周正财已出具《关于所提供文件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有效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全体合伙人已向收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提供了其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收购报告书等文件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书面说明等文件,并已就有关事实向法律顾问及财务顾问进行了陈述与说明。

2、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全体合伙人提供给法律顾问及财务顾问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3、《收购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全体合伙人所作出的声明、陈述以及签署文件资料所记载的内容及包含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及记载、不存在误导性陈述及记载、不存在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符合收购人资格的承诺

收购人出具《关于符合收购人资格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不存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两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两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收购人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其章程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本企业作为收购人的主体资格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承诺

收购人出具了《关于收购所用资金来源的承诺》,承诺如下:

“本次收购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事宜所使用资金,其全部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来源合法,支付方式为货币资金。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被收购公司资源获得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情况;不存在以证券支付本次收购款项的情况:不存在收购价款之外的其他补偿安排;不存在他人委托持股、代持股份、信托持股或其他类似安排代第三人持有股份的情形。”

(四)关于股票锁定的承诺收购人出具了《关于股票锁定的承诺》,承诺如下:

“收购人承诺所持有的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严格遵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8条之规定。但收购人在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在本人同一控制下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个月的限制。”

(五)关于保证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收购人关于保持公众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参见本收购报告书“第四节对公司的影响分析”之“一、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和风险”之“(四)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相关内容。

(六)关于减少及规范与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

关于减少及规范与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参见本收购报告书“第四节对公司的影响分析”之“三、关联交易情况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相关内容。

(七)关于避免与公众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

关于避免与公众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参见本收购报告书“第四节对公司的影响分析”之“二、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相关内容。

(八)关于不注入私募基金、类金融相关业务的承诺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周正财出具了《不注入私募基金、类金融相关业务的承诺》,承诺如下:

“1、宜春市宜阳新区鸿祥禄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并非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收购资金系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

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无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向公众公司注入金融类企业或金融类资产,不利用公众公司直接或间接开展金融类业务,不利用公众公司为相关关联方提供任何财务资助。上述金融类企业或金融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企业或相关资产:

(1)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并持有相应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等牌照的企业;(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4)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或资产。”

二、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周正财承诺如下:

1、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将依法履行《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如果未履行《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将在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收购报告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广东柏堡龙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将向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收购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相关中介机构

一、相关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华住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电话:0731-85832288

(二)收购人法律顾问名称: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以敏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21号粤海金融中心29楼电话:020-38556388经办律师:左艳菊、温沁芃

二、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收购的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收购人身份证明文件;

2、本次收购有关的文件;

3、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出具的声明和承诺;

4、财务顾问报告;

5、法律意见书;

6、中国证监会或者股转系统依法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查阅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公众公司办公地点。公众公司联系方式如下:

名称: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新坛村新美路南侧大德北路西投资者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