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晟高科: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更正后)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及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的有关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和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联交易及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相关意见如下:
1、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此外,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认为: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必要的、持续性业务,相关程序规范,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2、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3、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行为。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部控制机制完整、合理,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我们认为《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执业过程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财务报表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遵守会计事务所的执业道德规范,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独立、客观、公正,同意继续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四、对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对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公司2022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基于公司目前的发展状况及资金需求的考虑,从公司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有利于维护股东的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独立董事:
侯浩杰 易永健 贺喜明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