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晟高科: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46)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2日(星期五)14:30开始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2日(星期五),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星期五)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星期五)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鲸塘工业集中区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程国鹏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48,772,1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949%。具体如下: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8,772,1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09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8,763,4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08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8,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8,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8,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0%。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全资子公司划转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8,772,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办理向全资子公司划转资产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8,772,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杨学良、张凤婷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