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晟高科: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3

查股网  2024-04-25  中晟高科(002778)公司公告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吴燕)

各位董事:

本人在此向各位董事做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吴燕)作为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诚信、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作用。一方面,严格审核公司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另一方面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关注和参与研究公司的发展,为公司的审计工作及内控、提名任命等工作进行了认真的审议。现将本人在2023年任职期间(2023年1月1日-4月7日)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吴燕女士,女,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6年8月出生,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本科学历。曾任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主任。2017年3月1日起2023年4月7日任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一、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情况

2023年度,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3次,董事会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至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7次,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勤勉履行职责,出席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董事姓名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任职期间报告期内应出席董事会次数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缺席董事会次数任职期间报告期内应出席股东大会次数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吴燕1100011

本人按照《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列席股东大会,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在董事会上本人认真审议议案,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权益。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表示赞成,不存在提出反对、保留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形。

(二)发表意见情况

会议届次召开日期发表意见的事项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3年3月21日关于公司董事会候选人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三)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有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在报告期内能够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主要开展工作情况如下:

1、提名委员会

2023年公司共召开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2023年3月16日召开提名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提名马文蕾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关于提名朱晓英女士为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8项议案。

2、审计委员会

2023年公司共召开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在本人任职期间(2023年1月1日-4月7日)未召开审计委员会。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在本人任职期间(2023年1月1日-4月7日),未涉及需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事项,故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沟通,及时与公司管理层针对公司经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探讨,积极督促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审计计划有序实施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报按期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同时,在对定期报告审核的过程中,能够尽到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及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本人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积极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通过电话沟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听取股东诉求和建议。

本人任职期间(2023年1月1日-4月7日)利用参加董事会、实地考察的机会以及其他时间,在公司现场工作累计达到5个工作日。期间,本人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和认识。通过电话和邮件形式,与公司其他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审计部、财务部等有关人员保持着密切联系,了解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财务运行情况等。时刻关注公司的经营、治理情况,外部环境和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以及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等,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能够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动态。勤勉、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各类职责。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本人会在各会议召开前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议案内容进行认真审阅,在此基础上,结合最新的行业动态,为参加会议做必要的准备;在会议上,积极参加对议题的讨论并从专业角度提出合理建议与意见,以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业务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我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我进行积极的沟通,对我关注的问题予以及时的反馈和落实,为我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六)其他工作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形;

2、未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3、未有提议独立聘用外部审计机构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4、未有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2023年1月1日-4月7日),公司未发生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了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本人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2023年1月1日-4月7日),公司未发生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本人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2023年1月1日-4月7日),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五)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在本人任职期间(2023年1月1日-4月7日),就提名程国鹏先生、徐栋先生、单秀华先生、许春栋先生、张鸿嫔女士、李秋兰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侯浩杰先生、易永健先生、贺喜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董事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范性文件规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任职资格合法,并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及专业业务能力,提名及选举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在任职期间严格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职业操守,监督公司规范运作,按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发表了专业性意见,与公司保持积极沟通,积极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吴燕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