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坚科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
002779证券简称:中坚科技公告编号:
2023-045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8日(星期四)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
2023年
月
日(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
月
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北大道155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明根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9,7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132,000,000股的45.250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9,7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45.250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00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9,7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59,7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0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表决结果:同意59,7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表决结果:同意59,7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04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表决结果:同意59,7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05发行数量表决结果:同意59,7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06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59,7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07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59,7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08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表决结果:同意59,7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09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表决结果:同意59,7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10募集资金用途表决结果:同意59,7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9,7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9,7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7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7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7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7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7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7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波、卢星光律师见证并出具了结论性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特此公告。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