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坚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4 月27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 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 11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明根、戴勇斌:
我局在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 公司2025 年度存在相关合作备忘录签署事项信息披露不准确、互动易答复不完 整的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 第三条第一款,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吴明根、时任董事会秘书戴勇斌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 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吴明根、戴勇斌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 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 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提升规范 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 整的情况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 发展。
本次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公司仍在积极推进与合作备忘录相关的业务合作和产品研发,公司将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 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