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夫户外: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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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80 证券简称:三夫户外 公告编号:2024-040
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6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6日上午09:15~09:25、0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6日上午0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昌平区陈家营西路3号院23号楼公司三层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恒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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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5人,代表股份36,296,89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3.0329%。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35,896,8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779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4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538%;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3人,代表股份4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538%。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全资子公司江苏三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张恒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3,536,8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55%;反对8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500%;反对8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5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三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及反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6,187,7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94%;反对10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9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250%;反对10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7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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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南京悉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36,110,1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56%;反对18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1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250%;反对18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7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马宏继律师和王鹏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