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奇信: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ST奇信 公告编号:2023-052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重要风险提示: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19号)(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公司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至2019年连续五年虚增利润总额总计178,452.72 万元,将导致公司经追溯调整后连续5年净利润为负。上述事项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5.2条第(三)项及9.5.3条第
(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目前,公司正在对《告知书》涉嫌违法的事实和财务数据予以核实,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正式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并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同时,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于2022年5月6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披露了《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9,600.00万元至-6,800.00万元。若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其披露情况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在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后将被终止上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两项以上终止上市情形的,股票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实施终止上市交易。1、如公司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前收到中国证监会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且违法行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会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而被终止上市。2、如公司未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前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或收到处罚决定书但上述违法行为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情形,且公司经审计的2022年年度报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1条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会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而被终止上市。
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4月20日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无需停牌,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奇信”,证券代码不变,仍为002781,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720224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关于本次立案调查,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19号)。
二、《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内容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叶家豪先生、叶洪孝先生、余少雄先生、乔飞翔先生、宋雪山先生、张翠兰女士、罗卫民先生、何定涛先生、叶小金先生、朱勇珍女士、谢志攀先生、王晖先生、苏丽君女士、刘松先生、伍小勇先生: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奇信股份)涉嫌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我会已调查完毕并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奇信股份及相关人员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一)《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12月11日,奇信股份披露《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奇信股份涉嫌在《招股说明书》中作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2年,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25,591.47万元,虚增成本总额22,357.83万元,少计成本总额19,171.1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2,404.8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7.21%。
2013年,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13,413.82万元,虚增成本总额11,766.37万元,少计成本总额23,108.93万元,少计费用365.1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5,121.5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31.96%。
2014年,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12,540.85万元,虚增成本总额10,027.80万元,少计成本总额33,968.73万元,少计费用520.9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002.7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2.94%。
2015年上半年,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17,628.26万元,虚增成本总额14,373.54万元,少计成本总额14,803.8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8,058.5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7.56%。
(二)上市后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奇信股份上市后,涉嫌在定期报告中作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43,740.72万元,虚增成本总额36,773.44万元,少计成本总额29,519.84万元,少计费用
602.1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089.2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79.68%。
《2016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28,725.74万元,虚增成本总额24,079.34万元,少计成本总额27,043.78万元,少计费用
828.0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2,518.2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3.47%。
《2017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2,234.28万元,虚增成本总额2,002.78万元,少计成本总额38,079.77万元,少计费用1,379.1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9,690.3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1.35%。
《2018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4,332.19
万元,虚增成本总额3,855.58万元,少计成本总额37,112.53万元,少计费用
338.9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928.1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8.94%。
《2019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441.57万元,虚增成本总额451.30万元,少计成本总额31,044.12万元,少计费用192.3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1,226.7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42.64%。
我会认为,奇信股份《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后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0年3月31日,奇信股份公告《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4月3日,奇信股份公告《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其中所含2017年、2018年财务数据存在前述《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的重大虚假内容。同日,奇信股份完成“20奇信01”的发行,募集资金2亿元。
我会认为,奇信股份《募集说明书》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涉嫌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奇信股份发行文件、相关公告、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行为,时任董事、副董事长、董事长叶洪孝,时任董事、总裁余少雄,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高级副总裁乔飞翔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监事宋雪山,时任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张翠兰,时任副总经理、高级副总裁、执行总裁罗卫民,时任董事会秘书何定涛,时任副总经理、执行总裁叶小金,时任副总裁朱勇珍,时任副总裁谢志攀,时任监事王晖,时任监事苏丽君,时任财务部职员伍小勇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时任财务部副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刘松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叶家豪作为奇信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行为,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和《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拟决定:
对奇信股份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和叶家豪的组织、指使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二、对叶家豪处以1,000万元罚款;
三、对叶洪孝、余少雄、乔飞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0万元罚款;
四、对宋雪山、张翠兰、罗卫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五、对何定涛、叶小金、朱勇珍、谢志攀、王晖、苏丽君、刘松、伍小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对奇信股份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和叶家豪的组织、指使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即处以4,000万元罚款;
二、对叶家豪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叶洪孝、余少雄、乔飞翔分别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四、对宋雪山、张翠兰、罗卫民分别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五、对何定涛、叶小金、朱勇珍、谢志攀、王晖、苏丽君、伍小勇分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万元罚款;
二、对叶家豪处以1,400万元罚款;
三、对叶洪孝、余少雄、乔飞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00万元罚款;
四、对宋雪山、张翠兰、罗卫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50万元罚款;
五、对何定涛、叶小金、朱勇珍、谢志攀、王晖、苏丽君、伍小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六、对刘松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叶家豪作为奇信股份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行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2015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以下简称《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叶家豪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叶洪孝作为时任董事、副董事长、董事长,余少雄作为时任董事、总裁,乔飞翔作为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高级副总裁,宋雪山作为时任监事,张翠兰作为时任副总裁、高级副总裁、总工程师,罗卫民作为时任副总经理、高级副总裁、执行总裁,知悉或参与实施涉案财务造假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叶洪孝、余少雄、乔飞翔分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宋雪山、张翠兰、罗卫民分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根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风险提示及相关说明
1、根据《告知书》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公司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至2019年连续五年虚增利润总额总计178,452.72 万元,将导致公司经追溯调整后连续5年净利润为负。上述事项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5.2条第(三)项及9.5.3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目前,公司正在对《告知书》涉嫌违法的事实和财务数据予以核
实,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正式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并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同时,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于2022年5月6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披露了《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9,600.00万元至-6,800.00万元。若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其披露情况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在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后将被终止上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两项以上终止上市情形的,股票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实施终止上市交易。1、如公司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前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且违法行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会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而被终止上市。
2、如公司未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前收到中国证监会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收到处罚决定书但上述违法行为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且公司经审计的2022年年度报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会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而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4月20日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无需停牌,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奇信”,证券代码不变,仍为002781,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2、目前公司仍在生产经营中。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不断规范运作水平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如果深交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深交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书后将依规对公司股票实施终止上市。深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交易进入退市整理期。
4、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5.5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进展公告并就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19号)
2、《关于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说明》
特此公告。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