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信3:重大诉讼公告4
公告编号:2023-012证券代码:400176 证券简称:奇信3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6月8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年6月8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本案件的最新进展:收到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浪平(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鸣(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叶家豪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4、 被告
公告编号:2023-012姓名或名称:叶洪孝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叶秀冬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被告叶家豪配偶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家豪(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惠州市奇信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鸣(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叶家豪、叶洪孝、叶秀冬、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奇信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最高额债权本金1.1亿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等。2022年6月,因第一被告未能按期偿还本息,由原告履行担保责任为第一被告代为偿还了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共计90783102.7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如适用)
一、被告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叶家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90783102.7元、利息3128847.21元,合计93911949.91元,2023年5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代偿款9078310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至代偿款90783102.7元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叶洪孝、叶秀冬、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奇信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就第一项判决内容不能清偿部分各自承担六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1360元,减半收取计255680元,由被告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叶家豪负担,被告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叶家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5568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钢支行;开户名称: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开户账户:14331301040001069),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25568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被告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叶家豪不能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叶洪孝、叶秀冬、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奇信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各负担六分之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其对公司经营方面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预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其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预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诉讼,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裁决书(2023)赣0502民初4024号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