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信3:关于收到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400176 证券简称:奇信3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送达的《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处分告知书〔2023〕第125号),现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主要内容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2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25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12月4日,你公司向本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具体为:
2012年,你公司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25,591.47万元,虚增成本总额22,357.83万元,少计成本总额19,171.1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2,404.8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7.21%。
2013年,你公司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13,413.82万元,虚增成本总额11,766.37万元,少计成本总额23,108.93万元,少计费用365.1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5,121.5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31.96%。
2014年,你公司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12,540.85万元,虚增成本总
额10,027.80万元,少计成本总额33,968.73万元,少计费用520.9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002.7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2.94%。2015年上半年,你公司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17,628.26万元,虚增成本总额14,373.54万元,少计成本总额14,803.8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8,058.5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7.56%。
二、2015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市后,你公司披露的2015年至2019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年度报告》中, 你公司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43,740.72万元,虚增成本总额36,773.44万元,少计成本总额29,519.84万元,少计费用
602.1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089.2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79.68%。
《2016年年度报告》中, 你公司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28,725.74万元,虚增成本总额24,079.34万元,少计成本总额27,043.78万元,少计费用
828.0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2,518.2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3.47%。
《2017年年度报告》中, 你公司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2,234.28万元,虚增成本总额2,002.78万元,少计成本总额38,079.77万元,少计费用1,379.1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9,690.3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1.35%。
《2018年年度报告》中, 你公司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4,332.19万元,虚增成本总额3,855.58万元,少计成本总额37,112.53万元,少计费用
338.9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928.1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8.94%。
《2019年年度报告》中, 你公司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441.57万元,虚增成本总额451.30万元,少计成本总额31,044.12万元,少计费用192.3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1,226.7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42.64%。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5.1.4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董事长及原实控人叶家豪组织、指使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5.1.4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你公司时任董事、副董事长、董事长叶洪孝,时任总裁、董事余少雄,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高级副总裁乔飞翔,时任副总裁、高级副总裁、执行总裁罗卫民,时任监事宋雪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5.1.4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你公司时任副总裁张翠兰、朱勇珍、谢志攀,时任副总裁、执行总裁叶小金,时任监事王晖、苏丽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二负有重要责任。
你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何定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二负有重要责任。
你公司时任财务部工作人员刘松、伍小勇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二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你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你公司时任董事、董事长及原实控人叶家豪,时任董事、副董事长、董事长叶洪孝,时任总裁、董事余少雄,时任监事宋雪山、王晖、苏丽君,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高级副总裁乔飞翔,时任副总裁、高级副总裁、执行总裁罗
卫民,时任副总裁张翠兰、朱勇珍、谢志攀,时任副总裁、执行总裁叶小金,时任董事会秘书何定涛,时任财务部工作人员刘松、伍小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你公司时任董事、董事长及原实控人叶家豪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你公司时任董事、副董事长、董事长叶洪孝,时任总裁、董事余少雄,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高级副总裁乔飞翔给予公开认定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你公司时任监事宋雪山、时任副总裁张翠兰给予公开认定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叶家豪、叶洪孝、余少雄、乔飞翔、宋雪山、张翠兰、罗卫民、何定涛、叶小金、朱勇珍、谢志攀、王晖、苏丽君、刘松、伍小勇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部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听证申请应当统一由你公司通过我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我部指定联系人(胡先生,电话:0755-88666951)。
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提出的申辩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核实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部将依照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二、其他说明
相关当事人叶家豪、叶洪孝、余少雄、乔飞翔、宋雪山、张翠兰已于2019年4月至2022年2月期间陆续辞职,目前未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规范运作等方面造成影响。
三、报备文件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处分告知书〔2023〕第125号
特此公告。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