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信3:关于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补发)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江西证监局送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号),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主要内容林长逵、叶又升、赵保卿:
经查,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信股份或公司)于2012年至2019年连续多年财务造假,存在《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上市后定期报告虚假记载、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在上述期间内,林长逵、叶又升、赵保卿分别作为奇信股份时任副董事长、时任董事、时任独立董事,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对奇信股份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林长逵、叶又升、赵保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告编号:2024-005
二、其他说明相关当事人林长逵、叶又升、赵保卿已于2020年10月至2023年2月期间陆续辞职,目前未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规范运作等方面造成影响。
三、报备文件《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号特此公告。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