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信3: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关于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的公告
证券代码:400176 证券简称:奇信3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关于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的公告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送达的《关于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4〕948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主要内容
当事人: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毓秀东大道718号百乐村18栋;
叶家豪,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叶洪孝,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董事长、董事长;
余少雄,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裁;
乔飞翔,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高级副总裁;
宋雪山,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张翠兰,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罗卫民,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高级副总裁、执行总裁;何定涛,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叶小金,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执行总裁;朱勇珍,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谢志攀,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王 晖,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苏丽君,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一、违规事实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2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25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信股份”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17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2,234.28万元,虚增成本总额2,002.78万元,少计成本总额38,079.77万元,少计费用1,379.1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9,690.3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1.35%。
《2018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4,332.19万元,虚增成本总额3,855.58万元,少计成本总额37,112.53万元,少计费用338.9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928.1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8.94%。
2020年3月31日,奇信股份公告《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4月3日,奇信股份公告《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其中所含2017年、2018年财务数据存在前述《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的重大虚假内容。同日,奇信股份完成“20奇信01”的发行,募集资金2亿元。
(二)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奇信股份作为债券发行人,于债券“20奇信01”存续期间披露的2019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441.57万元,虚增成本总额451.30万元,少计成本总额31,044.12万元,少计费用192.3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1,226.7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42.64%。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奇信股份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奇信股份原实际控制人叶家豪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规行为,违反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奇信股份时任董事、副董事长、董事长叶洪孝,时任总裁、董事余少雄,时任监事宋雪山、王晖、苏丽君,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高级副总裁乔飞翔,时任副总裁张翠兰、朱勇珍、谢志攀,时任副总裁、高级副总裁、执行总裁罗卫民,时任董事会秘书何定涛,时任副总裁、执行总裁叶小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
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当事人王晖提交书面申辩,申请免责。申辩意见如下:
一是申辩人仅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担任奇信股份监事,在奇信股份2012年至2019年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大部分期间,其并未担任监事职务。二是申辩人非审计专业人士,仅参与公司年度报告的形式审核,不能苛求发现公司相关造假行为。三是没有直接、充分证据证明申辩人存在故意、明知公司财务造假而参与相关行为。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奇信股份债券发行文件因引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导致相关财务数据存在重大虚假内容,债券发行挂牌后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也存在虚假记载。王晖实际于2018年1月至2022年4月期间担任奇信股份监事,且已对奇信股份《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及《2019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对奇信股份相应违规行为承担责任。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王晖作为奇信股份时任监事,曾任奇信股份总裁助理、总裁办主任、内部承包项目联系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王晖知悉内部承包项目的利润率情况和公司收入的构成情况,应当对相关财务指标的异常情况保持高度关注并采取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的举措。王晖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综上,对王晖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九十条和《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叶家豪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债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时任董事、副董事长、董事长叶洪孝,时任总裁、董事余少雄,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高级副总裁乔飞翔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债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时任监事宋雪山、时任副总裁张翠兰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债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上述人员在认定期间内,除不得继续担任原债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担任其他债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叶家豪,时任董事、副董事长、董事长叶洪孝,时任总裁、董事余少雄,时任监事宋雪山、王晖、苏丽君,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高级副总裁乔飞翔,时任副总裁张翠兰、朱勇珍、谢志攀,时任副总裁、高级副总裁、执行总裁罗卫民,时任董事会秘书何定涛,时任副总裁、执行总裁叶小金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奇信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奇信股份通过本所固定收益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潘先生,电话:0755-88668308)。
对于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二、其他说明
相关当事人叶家豪、叶洪孝、余少雄、宋雪山、王晖、苏丽君、乔飞翔、张翠兰、朱勇珍、谢志攀、罗卫民、何定涛、叶小金已于2019年4月至2023年10月期间陆续辞职,目前未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规范运作等方面造成影响。
三、报备文件
《关于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4〕948号)
特此公告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