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信3:重大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25-025证券代码:400176 证券简称:奇信3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4月17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4月16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04月17日(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5)赣01民初236号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形。据此,深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2023年6月12日,奇信股份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2023年6月16日,奇信股份收盘价已经跌至0.42元/股。
根据上市《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事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第七、第八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为《招股说明书》披露之日,即2015年12月11日,揭露日为《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披露之日,即2022年4月1日,相应基准日为2022年5月11日,基准价为5.23元/股。
截至2022年5月11日(即基准日),原告仍持有67,477,500股奇信股份股票。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740,902,950元,印花税损失740,902.95元,合计人民币741,643,852.95元。
综上所述,被告的欺诈发行及上市后连续多年的财务造假行为,已经导致原告在买入相关奇信股份股票后产生了巨额的投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及《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向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其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740,902,950元,印花税损失740,902.95元,合计人民币741,643,852.95元。
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