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龙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4-02-06  凯龙股份(002783)公司公告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山东天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天宝”)及控股孙公司新疆天宝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天宝”)与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以下简称“东北金城”)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东北金城于2023年8月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本案的受理及东北金城的诉讼主张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山东天宝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新23民初65号】,判决如下:

1、被告新疆天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东北金城支付工程款97,171,580.72元。

2、被告新疆天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东北金城支付利息,以款项88,637,298.6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及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6日止的利息;并以97,171,580.7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1月17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3、被告新疆天宝于该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东北金城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4、驳回原告东北金城的其他诉讼请求(即驳回了要求新疆天宝向其支付逾

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49,557,506.17元;要求判令东北金城对新疆天宝服务楼、办公楼、餐厅、公寓楼、中继起爆具生产线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判令山东天宝就相关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6,914.93元,由新疆天宝负担606,575.7元,东北金城负担260,339.23元。如不服该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该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如按照上述一审判决结果执行,在新疆天宝不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新疆天宝预计将新增应付利息1,781.33万元(计算截至2024年2月4日),从而减少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净资产均为600.1万元,占公司2022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0.42%,整体影响较小(上述影响仅为初步测算结果,最终影响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新23民初65号】

特此公告。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2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