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龙股份: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783 证券简称:凯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6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暂缓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
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人,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49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350%。
2.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月16日。
3.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6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及《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17.49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2021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2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此外,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适格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体系科学性和合理性等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2022年9月30日,公司取得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鄂国资考分〔2022〕6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其上报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0月17日,公司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2年10月20日,公司披露了《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
的议案》。6.2022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7.2022年12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公告》。至此,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不含暂缓授予部分),向333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了868.3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36元/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12月9日上市。
8.2022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9.2023年1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暂缓授予登记完成公告》。至此,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暂缓授予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了5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36元/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1月6日上市。10.2023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3年4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二批暂缓授予登记完成公告》。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向3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了29.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36元/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4月26日上市。至此,公司已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向340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950.85万股。
12.2024年12月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13.2024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14.2025年1月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激励计划历次授予情况
授予日期 | 授予价格(元/股) | 授予数量(万股) | 授予人数(人) | 备注 |
2022年11月23日 | 5.36 | 868.35 | 333 | 首次授予 |
2022年12月28日 | 5.36 | 53 | 4 | 第一批暂缓授予 |
2023年4月17日 | 5.36 | 29.5 | 3 | 第二批暂缓授予 |
(三)历次解除限售情况
1.2024年12月19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2.本次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第一批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日为2023年1月6日,第一个限售期于2025年1月5日届满。根据《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
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4% |
(二)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 达成情况 | ||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 | |||
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1.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且上述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 2.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17%且不低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 3.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1、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增长率18.89%且不低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11.10%; 2、2022年公司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为28.58%不低于17%,且不低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 13.67%; 3、2022年公司资产负债率为69.78%,不超过70%。 | ||||
第一批暂缓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33%。 | |||||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第一批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等相关手续。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月16日。
2.公司本次共计4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49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0350%。具体如下:
姓名 | 职务 | 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比例 |
罗时华
罗时华 | 副董事长、总经理 | 21 | 6.9300 | 33% |
刘哲
刘哲 | 董事、副总经理 | 14 | 4.6200 | 33% |
舒明春
舒明春 | 副总经理 | 14 | 4.6200 | 33% |
楚常学
楚常学 | 管理骨干 | 4 | 1.3200 | 33% |
合计(4人)
合计(4人) | 53 | 17.4900 | - |
四、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份类型 | 本次变动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数量(股) | 比例(%) |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60,022,378 | 12.0094 | -53,625 | 59,968,753 | 11.9987 |
其中:高管锁定股 | 38,002,613 | 7.6036 | 121,275 | 38,123,888 | 7.6279 |
股权激励限售股 | 6,694,095 | 1.3394 | -174,900 | 6,519,195 | 1.3044 |
首发后限售股 | 15,325,670 | 3.0664 | - | 15,325,670 | 3.0664 |
无限售条件流通 | 439,773,288 | 87.9906 | 53,625 | 439,826,913 | 88.0013 |
总股本 | 499,795,666 | 100.00 | - | 499,795,666 | 100.00 |
注:激励对象买卖股份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公司股本结构实际最终变动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