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石: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14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3月14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4日上午0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4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201号宏业大厦8楼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精沛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68,905,591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30.3596%。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68,695,0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2669%。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210,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2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210,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2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8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335%;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6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176%;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8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胡精沛先生、厦门哈富矿业有限公司、邹鹏先生回避表决。
2、《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8,875,0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7%;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176%;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8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8,875,0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7%;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176%;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8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严家呈、杨博律师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