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石: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8-10  万里石(002785)公司公告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级控股子公司青海海西万锂新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万锂公司”,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格尔木万锂新能源有限公司持股100%)收到海西州生态环境局下发的《海西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生罚[2024]45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青海海西万锂新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一期(2万立方米碳酸锂厂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2024年6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号:西生罚告字[2024]4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号:西生责改字[2024]45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

2024年7月4日,就本局拟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责令恢复原状,并处罚款的决定一案举行听证会,处理意见:鉴于该公司首次违法并未对环境造成影响建议对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恢复原状,依法推进案件并及时按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整改。

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举行案审会,经集体讨论,我局认为你公司实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据《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青生发(2021]1号)QHSTHJ-CF-0001规定:

“在依法划定禁止开发建设的环境敏感区外开工建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未产生环境污染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恢复原状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西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二、公司的整改措施

公司在获悉控股子公司青海海西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第一时间向相关子公司了解情况,并成立了专项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决定以搬迁作为本次整改的主要手段,并计划于8月20日前完成青海海西公司生产线的拆卸、完整搬迁及恢复原状的工作。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完善内部控制及环境管理制度,同时加强相关人员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与重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法律责任,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拟将青海海西公司生产线搬迁到其他园区,降低对青海海西公司生产经

营带来的不利影响。但因搬迁工作过程复杂,发生的搬迁费用及相关损失预计不超过800万元,最终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预计对公司2024年度经营业绩有一定影响。

四、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将密切关注搬迁事项的进展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就搬迁事项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