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宝山新: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5 月22 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6 年5 月22 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22 日上午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横沥镇湾区智造基地4 号楼1 号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贺飞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2 人,代表股份188,875,34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8.10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 人,代表股份183,413,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7.00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0 人,代表股份5,461,7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02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0 人,代表股份5,461,74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 人,代表股份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0 人,代表股份5,461,7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1020%。
7、公司部分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现场会议。
8、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的戴毅律师、邓洁律师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会议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逐项审议情况如下:
1.0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88,706,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6%; 反对1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4%;弃权4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40%。
同意5,292,9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94%;反对1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12%;弃权4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94%。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1.0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88,706,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6%; 反对1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4%;弃权4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40%。
同意5,292,9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94%;反对1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12%;弃权4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94%。
本子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1.0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185,12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54%; 反对3,703,1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06%;弃权 4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40%。
同意1,71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691%;反对3,703,1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7.8015%;弃权4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94%。
本子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1.0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 制度>的议案》
同意185,12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53%; 反对3,703,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07%;弃权 4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40%。
同意1,71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673%;反对3,703,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7.8033%;弃权4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94%。
本子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2.00《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88,737,0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8%; 反对1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4%;弃权1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同意5,323,4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678%;反对1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12%;弃权1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0%。
3.00《关于公司2026 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同意185,15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15%; 反对3,703,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07%;弃权 1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78%。
同意1,74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257%;反对3,703,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7.8033%;弃权1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0%。
4.00《关于公司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185,08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26%; 反对3,776,7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96%;弃权 1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78%。
同意1,67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800%;反对3,776,7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9.1491%;弃权1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过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5.00《关于续聘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88,731,0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6%; 反对1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4%;弃权2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10%。
同意5,317,4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580%;反对1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12%;弃权2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08%。
6.00《关于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88,701,9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2%; 反对12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4%;弃权4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64%。
同意5,288,3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252%;反对12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30%;弃权4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1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指派戴毅律师、邓洁律师就本次股东会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银宝山新《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