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源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和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回购部分股份用于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为公司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2.5元/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股份回购方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江 平
章 军
周中胜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