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源控股: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及专项说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2023年8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及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文件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现就有关情况发表以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子公司之外的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逾期、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关于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统筹安排公司及子公司(包括现有及授权期新成立的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持续发展,在公司及子公司开展业务和投融资过程中,同意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7亿元。其中为资产负债70%以上的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2亿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的实际担保金额为6,000万元人民币,未超出审批额度。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其决策程序符合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1、《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及专项说明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2023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半年度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及专项说明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及专项说明》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江 平
章 军
吴青川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