鹭燕医药: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告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
公告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鹭燕医药”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的《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公司任职情况 | 截至本公告日持股股数(股) | 持股方式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无限售流通股(股) | 高管锁定股(股) |
李卫阳 | 副总经理 | 4,036,545 | 直接 | 1.04% | 1,009,136 | 3,027,409 |
张珺瑛 | 副总经理 | 3,590,676 | 直接 | 0.92% | 897,669 | 2,693,007 |
朱明国 | 副总经理 | 1,000,000 | 直接 | 0.26% | 250,000 | 750,000 |
雷鸣 | 董事、副总经理 | 482,124 | 直接 | 0.12% | 120,531 | 361,593 |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含因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而相应增加的股份)、配股增加的股份;
3、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4、拟减持期间:自本次减持计划披露之日后十五个交易日起的三个月内;
5、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李卫阳先生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009,136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2597%;张珺瑛女士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897,669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2311%;朱明国先生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25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0643%;雷鸣先生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20,531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310%;
6、减持价格区间:视市场价格确定。
三、承诺履行情况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李卫阳先生、朱明国先生承诺: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自厦门三态科技有限公司受让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张珺瑛女士、雷鸣先生承诺: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2、李卫阳先生、张珺瑛女士、朱明国先生、雷鸣先生承诺:
(1)其在公司任职期间,就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除公开发售的股份外,在相关股份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其离职,则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12个月内转让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则按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李卫阳先生、张珺瑛女士、朱明国先生、雷鸣先生承诺:将根据《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各项义务。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三)关于作为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承诺
李卫阳先生、张珺瑛女士、朱明国先生、雷鸣先生承诺:就其所持公司股份,除公开发售的股份外,在相关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四)上述人员无后续追加与股份锁定相关的承诺。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人员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上述人员本次减持计划不违反其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四、相关事项提示
(一)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股份期间,李卫阳先生、张珺瑛女士、朱明国先生、雷鸣先生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上述人员将根据自身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四)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