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艺集团: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股网  2023-12-07  建艺集团(002789)公司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事项;

(六)审核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事项;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的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其中,定期会议于召开前3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于召开前2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紧急情况下或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期限通知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委员不得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委员的委托。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作出修订,则本细则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修改。在本细则修改之前,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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