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艺集团: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近日,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对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27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及《关于对刘海云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8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决定书》《警示函》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装饰装修业务成本核算不准确、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转回依据不充分、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审慎、未及时披露对外投资和债务重组事项、因统计错误导致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等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笫一款的规定。此外,你公司在关联人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三会运作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笫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 21号)笫二十一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笫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
培训,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二)你公司应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会计核算水平,确保装饰装修业务、减值计提等财务核算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财务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问,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内容
刘海云、唐亮、张有文、李小波、高志强、高仲华、林振栋:
经查,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公司治理、财务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不规范等问题。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79号)。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海云、董事长唐亮、总经理张有文、时任财务总监李小波、财务总监高志强、时任董事会秘书高仲华、董事会秘书林振栋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海云、唐亮、张有文、李小波、高志强、高仲华、林振栋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决定书》《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并积极整改,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和财务核算的规范性,牢固树立规范意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