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艺集团: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4年1月,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公司与深圳市万京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因票据纠纷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二、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万京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14,521,247.86元;
(二)被告深圳市万京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25,000×4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9日起算;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1日起算;以120,000×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日起算;以540,000×2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日起算;以5,456,381.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2日起算;以581,9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2日起算;以622,850×2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3日起算;以541,933.41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6日起算;以1,155,332.7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9日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予以支持);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653.51元,由被告深圳市万京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负担108,927.49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中的108,927.4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万京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8,927.4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新增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及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1,865.99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9.03%,均为涉案金额800万元以下案件。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单个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情况。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重大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根据本次判决,公司可获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14,521,247.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鉴于上述重大诉讼的涉案方是否申请上诉尚存在不确定性,另外本公告披露的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处于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
切关注和高度重视相关案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