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尔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认真审阅了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经充分讨论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
童华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吴燕娥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条件。
我们同意《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二、会议的审议、表决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董事会会议对相关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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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陈培堃:____________ 邹 雄:__________ 肖 珉:____________
2023年6月21日(本页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