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尔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4月)

查股网  2024-04-23  瑞尔特(002790)公司公告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

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 超出部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尽责。

在公开募集前, 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 对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预期收益等, 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确保资金投

向符合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 检查投资项目的进度、效果是否达到募集资金说明书预测的水平。公司审计机构应关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是否与公司信息披露相一致。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五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

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

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2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

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

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

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

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

下行为:

(一) 除金融类企业外, 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

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三) 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为关

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 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 由财务部审核后, 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 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 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 公司项目部

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 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 并建立相应的项目档案。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台帐, 并定期检查、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 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 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 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进行论证, 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 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 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

资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由监事

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 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2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但仅限于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 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 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

(六) 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

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 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 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风险投资, 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非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九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 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 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 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 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 将部分募

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 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 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 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 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 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 归还银行借款;

(四)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 进行现金管理;

(六)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应当出具专项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 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 每十二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

披露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保荐人应在《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中对此发表核查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第二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

用途使用。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 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 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 实施新项目;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 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 应当在充

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 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 并且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

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年度审计时, 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每半年应当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

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保荐人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第三十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

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 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 “超过”、“低于”不

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原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据以修订, 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