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欣药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三)

查股网  2024-11-21  罗欣药业(002793)公司公告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罗欣药业股票代码:002793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康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康祺资产稳进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注册地址:广州市萝岗区水西路26号C栋504室通讯地址:广州市萝岗区水西路26号C栋504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签署日期:2024年11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和《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1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和《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罗欣药业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罗欣药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5

附表 ...... 16

第一节 释 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上市公司、罗欣药业

公司、上市公司、罗欣药业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康祺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康祺基金广州康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康祺资产稳进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得怡成都

得怡成都成都得怡欣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得怡恒佳

得怡恒佳克拉玛依市得怡恒佳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得怡欣华

得怡欣华克拉玛依市得怡欣华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得怡健康

得怡健康克拉玛依得怡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得盛健康

得盛健康克拉玛依得盛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股份转让协议》、本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本协议得怡健康、得盛健康、得怡成都的管理人得怡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代表“得怡成都”“得怡健康”“得盛健康”)、得怡欣华、陈来阳与康祺基金于2024年11月19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股份转让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股份转让2024年11月19日,得怡健康、得盛健康、得怡成都的管理人得怡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代表“得怡健康”“得盛健康”“得怡成都”)、得怡欣华、陈来阳与康祺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得怡健康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康祺基金转让其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8,693,120股;得盛健康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康祺基金转让其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1,947,258股;得怡成都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康祺基金转让其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16,725,790股;得怡欣华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康祺基金转让其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24,961,414股;陈来阳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康祺基金转让其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2,051,843股。

A股

A股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购管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元、万元、亿元、元/股

元、万元、亿元、元/股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人民币元/股

注:1、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的尾差。

2、管理人得怡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代表“成都得怡欣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克拉玛依得怡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克拉玛依得盛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与康祺基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广州康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广州市萝岗区水西路26号C栋50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3044768250
执行事务合伙人卞玉宝
成立日期2014年4月11日
营业期限2014年4月11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服务;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
通讯地址广州市萝岗区水西路26号C栋504室
股权结构卞玉宝持股50%;徐悦川持股50%。

2、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序号姓名职务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1卞玉宝执行事务合伙人中国广州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广州康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康祺资产无违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975)5.00%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罗欣药业发展战略的认同和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54,379,425股罗欣药业的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可能,若未来十二个月内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4年11月19日,得怡健康、得盛健康、得怡成都的管理人得怡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代表“得怡健康”“得盛健康”“得怡成都”)、得怡欣华、陈来阳与康祺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得怡健康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康祺基金转让其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8,693,120股;得盛健康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康祺基金转让其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1,947,258股;得怡成都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康祺基金转让其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16,725,790股;得怡欣华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康祺基金转让其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24,961,414股;陈来阳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康祺基金转让其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2,051,843股。本次协议转让后,康祺基金持有公司股份54,379,42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00%,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双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待前述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罗欣药业持股5%以上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

本次权益变动前,康祺基金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康祺基金持有公司股份54,379,42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5.00%。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康祺基金合计持有股份0054,379,4255.0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0054,379,4255.00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注:上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均按公司股本总数1,087,588,486股计算。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得怡健康(甲方一)、得盛健康(甲方二)、得怡成都(甲方三)、得怡欣华(甲方四)、陈来阳(甲方五)乙方(受让方):康祺基金

(一)本次股份转让安排

1-1各方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及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转让给乙方。

1-2各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二级市场股票收盘价的90%,经各方协商确定为3.7260元/股,交易对价合计为人民币202,617,738元。其中,关于转让方的具体转让股份数以及受让方的具体受让股份数情况如下:

转让方转让股份数(股)持股比例转让总价款 (人民币元)
甲方一8,693,1200.80%32,390,565
甲方二1,947,2580.18%7,255,483
甲方三16,725,7901.54%62,320,294
甲方四24,961,4142.30%93,006,229
甲方五2,051,8430.19%7,645,167

注: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如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的尾差。

1-3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合计将持有上市公司54,379,425股股份。

(二)付款安排

各方同意,乙方按下述方式分笔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2-1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分别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30%作为第一笔股份转让款,具体金额如下:

转让方第一笔股份转让款项支付金额(人民币元)
甲方一9,717,169
甲方二2,176,645
甲方三18,696,088
甲方四27,901,869
甲方五2,293,550

2-2在本次股份转让交易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标的股份的转让确认书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分别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50%作为第二笔股份转让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具体金额如下:

转让方第二笔股份转让款项支付金额(人民币元)
甲方一16,195,283
甲方二3,627,741
甲方三31,160,147
甲方四46,503,114
甲方五3,822,584

2-3乙方应当于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股份转让的剩余交易价款分别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转让方剩余股份转让款项支付金额(人民币元)
甲方一6,478,113
甲方二1,451,097
甲方三12,464,059
甲方四18,601,246
甲方五1,529,033

(三)过渡期间损益及相关安排

3-1各方同意,自交割日(包含当日)起,标的股份的风险、收益与负担自甲方转移至乙方。

3-2各方同意,过渡期间,上市公司如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甲方因该等事项孽生的股份一并赠送转让于乙方。

(四)标的股份过户

4-1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后,各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

4-2各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五)税费

因本次股份转让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中介服务费、各项税费等,由各方自行承担。

(六)协议生效

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明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公司股份54,379,425股,其中24,961,414股被质押,占其所涉及公司股份总数的45.90%,占公司总股本的2.30%。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除本报告书前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罗欣药业,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康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康祺资产稳进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11月19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
股票简称罗欣药业股票代码00279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广州康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康祺资产稳进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广东省广州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大宗交易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54,379,42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00%,较本次权益变动前增加5.00%。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请参照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可能,若未来十二个月内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为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况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不适用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