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欧家居: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1-15  帝欧家居(002798)公司公告

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4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星期二)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星期二)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09日(星期四)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天府三街19号新希望国际大厦A座16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进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2,949,84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9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2,833,94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6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15,9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339,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23,6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15,9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31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赵志莘律师、谢艾玲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861,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9%;反对7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8%;弃权1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3%。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25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9617%;反对7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7658%;弃权1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725%。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2,879,3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2%;反对7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26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2342%;反对7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76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的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赵志莘律师、谢艾玲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