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光股份:信息披露制度(2026年04月修订)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26 年04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制 度所称“披露”,是指将前述相关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 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为前述 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 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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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相关管理制度履 行相应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 披露。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 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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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标准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 公司的证券发行申请经深交所审核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书面说明,并经深交所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 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 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 公章。
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 上述第十条至十四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在发行证券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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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 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季度报告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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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 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 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发 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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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牌;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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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交易、日 常交易、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 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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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 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 开澄清。
第四章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董事 会秘书牵头,按定期报告时间进度要求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序: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及重大信息的报告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事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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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对发生的与本单位相关 的重大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董事会秘 书负责信息披露。
(四)公司对外签署涉及重大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 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 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办公室。
如重大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证券办公室起草临时 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批;经审批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 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拟定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应 交证券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 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 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十九条 证券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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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一)董事会及董事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3、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4、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 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 况。
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董事会秘书
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2、作为公司和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 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 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4、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公司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并向深交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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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级管理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 书;
问;
2、高级管理人员应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
3、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四)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1、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 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2、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
3、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披露事项。
(五)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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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等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六章信息档案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六条 证券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 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四十七条 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 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 券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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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年。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保密
第四十九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 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 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 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 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 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 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 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副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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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 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三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立即将该信息予 以披露。
第五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 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 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责任。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室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报 告监督情况。
第九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九条 证券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 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其 他内容等。
第六十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 专人陪同参观,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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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 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 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 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 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 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 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章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 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 大事件,公司委派或推荐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 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一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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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应当报告、通报的证券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 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办公室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上条所列 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 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通报: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 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二章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 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 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 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及经济处罚。
第七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 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罚。
第七十一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及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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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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