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在2023年上半年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3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除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3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现有总股本378,409,2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75,681,857.60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现有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我们认为:公司拟定上述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业务运营、持续盈利能力及未来发展规划相匹配,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基础上,对投资者进行适度回报,充分考虑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同意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在综合考虑未来发展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合理估值水平等因素后实施本次回购方案,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加强公司优秀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
3、本次回购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的自有资金,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自有流动资金较为充足,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股份回购事项。
(四)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满足日常生产运营资金需求、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委托理财种类为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销售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类产品或存款类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和现金资产收益率,同时公司制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及其他切实有效内控管理制度,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本次委托理财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效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国清: 杨晨晖:
蔡庆辉: 韩建书: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