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宏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认购投资基金份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03 证券简称:吉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认购投资基金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吉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吉宏”)拟以自有资金1,800万美元认购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Novus Spectrum Growth OFC之子基金Novus Spectrum Growth I Fund的投资基金份额。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新视资本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上环干诺道中90号大新行9楼901室
成立时间:2021年9月7日
法定代表人:秦亘蔚
注册资本:300万港元
注册情况:已依照《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完成申请牌照,中央注册编码为BRU818。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进行已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的第4类(提供投资意见)及第9类(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新视资本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Novus Spectrum Growth OFC–Novus Spectrum Growth I Fund
2、基金类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3、运作方式:封闭式
4、基金董事:秦亘蔚、黄俊文
5、基金注册资本:OFC的股份没有面值,OFC的净资产值在任何时间均等于其已缴股本数额。在OFC成立之时,OFC以港元1.00元每股的价格发行100股管理股份并由基金管理人持有。
6、基金注册情况:Novus Spectrum Growth OFC与子基金Novus SpectrumGrowth I Fund已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完成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注册手续,中央注册编号分别为BVD921和BVD922。
7、主要投资领域:子基金Novus Spectrum Growth I Fund主要专注投资于全球消费品行业,尤其是中东和非洲地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营销、分销消费品的科技驱动型企业,以及从事该等产品的供应链、包装及零售的机构。
Novus Spectrum Growth OFC、Novus Spectrum Growth I Fund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香港吉宏与Novus Spectrum Growth OFC子基金Novus Spectrum Growth IFund签署的《基金认购协议》(Subscription Agreement)、OFC的保密发售备忘录(Confidential Offering Memorandum)及其补充协议(Supplement to theConfidential Offering Memorandum)(以下统称“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投资基金的具体情况
1、出资方式:每位认购人的最低认缴金额为1,000,000美元,董事可在一般情况或任何特定情况下降低最低认缴金额,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吉宏以自有资金出资1,800万美元参与认购投资基金份额。
2、投资领域:子基金Novus Spectrum Growth I Fund主要专注投资于全球消费品行业,尤其是中东和非洲地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营销、分销消费品的科技驱动型企业,以及从事该等产品的供应链、包装及零售的机构。
3、存续期限:锁定期为5年,投资经理可全权酌情将子基金的期限延长1年,然后再延长1年。
(二)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
1、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管理人股东持有的管理股份不具有参与分红的权利。投资人股东持有的投资基金份额有参与分红和分配资产增值部分收益的权利。
2、管理费及收益分配机制:基金管理人每年预先收取该年认购股份的净资产价值的准年化2%为管理费,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减免收取。分派采用瀑布式收益分派机制。
在子基金处置投资或在董事决定的任何其他时间,所有与子基金所做投资相关的收益在扣除管理费、费用、税项、子基金的开支和负债(「可分派收益」)后,应在董事根据其唯一裁量权决定的时间分配给投资者股东,可分派收益按照子基金的补充协议(Supplement to the Confidential Offering Memorandum)的条件及约定顺序,以现金或实物形式进行分派。
3、退出机制:由董事和相关投资人股东共同协商同意,香港吉宏可要求赎回投资基金份额,受限于子基金的补充协议(Supplement to the ConfidentialOffering Memorandum)所订明的其他条款限制。在基金结束时,投资基金份额可被强制赎回。
(三)协议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1、本协议经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合法并通过充分有效授权签署,且基金投资者实际交付认购或申购资金,并经份额确认成功获得有效基金份额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对当事人各方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解除。
在本基金存续期,基金投资者自全部赎回其持有基金份额之日起,不再是本
基金的份额持有人。
2、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止。
五、公司相关人员认购投资基金份额及任职情况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认购投资基金份额,也未在投资基金中任职。
六、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可充分借助资本市场、进一步优化公司投资结构,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投资收益水平和资产运作能力,把握投资行业发展的信息与趋势,加快推进公司包装行业的海外布局和战略规划,满足公司业务规模拓展需求,不断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次对外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投资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战略部署,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存在的风险
本次对外投资认购基金属于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存在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募集失败的风险、管理人未持续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的风险、基金投资风险及税收风险等风险。公司将不断加大对国内外经济和政治形势、环境、相关政策及市场变化的研究与关注,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对基金运营开展进行持续的跟踪和分析,及时了解基金投资方向及运营情况,积极防范和应对相关风险。
七、其他事项
1、公司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2、本次合作投资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若未来公司拟收购基金投资项目构成关联交易的,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参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定价。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香港吉宏与Novus Spectrum Growth OFC子基金Novus Spectrum GrowthI Fund签署的《基金认购协议》(Subscription Agreement);
3、Novus Spectrum Growth OFC的保密发售备忘录(Confidential OfferingMemorandum)及其补充协议(Supplement to the Confidential OfferingMemorandum)。
特此公告。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