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锋股份: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林程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林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林程:
经查,你作为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长,于2022年7月18日至9月7日期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92.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9%,交易金额1,271.47万元。你未在上述减持行为发生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及时做好信息披露,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林程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广东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并表示在情况发生后已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重新进行了系统学习,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