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银行: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08  江阴银行(002807)公司公告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近日,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持股52.5%的控股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苏民再341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南通分行”)票据纠纷一案,作出再审判决:1、撤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民终3397号民事判决以及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1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2、驳回恒丰银行南通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审案件受理费124,01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12.00元,均由恒丰银行南通分行负担。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宣汉县蒲江街道石岭大道337号

法定代表人:刘刚

2、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北路阳光新城1幢1-4层

负责人:杨竞

3、一审被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伟

(二)诉讼情况

恒丰银行南通分行诉称: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与恒丰银行南通分行曾签订《票据代理回购业务合作协议》或《商业汇票代理转贴现业务合作协议》,委托恒丰银行南通分行代理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进行银行承兑汇票卖出回购业务、代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等票据买卖业务,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未按时将回购票据票面金额汇入恒丰银行南通分行指定的账户,导致恒丰银行南通分行垫付票款利息。2018年7月23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611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偿付恒丰银行南通分行损失13,544,555.31元,以及自票据卖断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2、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偿付恒丰银行南通分行律师代理费40,000.00元;3、驳回恒丰银行南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124,012.00元,由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承担。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恒丰银行南通分行的诉讼请求。2018年11月2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6民终3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12.00元,由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承担。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不服二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恒丰银行南通分行的诉讼请求。

2022年3月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民申24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诉讼进展

2023年4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民再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撤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民终3397号民事判决以及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1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

2、驳回恒丰银行南通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3、一审案件受理费124,01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12.00元,均由恒丰银行南通分行负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本行已经披露诉讼事项外,本行(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将根据最终判决结果进行会计处理,预计对本行当期利润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苏民再34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