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银行: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近日,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知悉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就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嘉兴分行”)与本行控股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的票据纠纷案作出了(2024)浙0402执恢25号-29号《执行裁定书》,现将案件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4月,恒丰银行嘉兴分行因与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票据代理回购业务合作协议》纠纷而向嘉兴市南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赔偿其垫付票款利息损失及资金利息损失。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与恒丰银行嘉兴分行票据纠纷案的情况详见本行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6)、《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案件二审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4)、《2023年半年度报告》。
二、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对(2017)浙0402民初4330号、(2017)浙0402民初4334号、(2017)浙0402民初4325号、(2017)浙0402民初4337号、(2017)浙0402民初4324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作出(2024)浙0402执恢25号-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1、终结本院(2018)浙0402执1829号案件和(2024)浙0402执恢25号案件的执行;
2、终结本院(2018)浙0402执1832号案件和(2024)浙0402执恢26号案件的执行;
3、终结本院(2018)浙0402执1833号案件和(2024)浙0402执恢27号案件的执行;
4、终结本院(2018)浙0402执1834号案件和(2024)浙0402执恢28号案件的执行;
5、终结本院(2018)浙0402执1830号案件和(2024)浙0402执恢29号案件的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本行已经披露诉讼事项外,本行(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案件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24)浙0402执恢25号”、“(2024)浙0402执恢26号”、“(2024)浙0402执恢27号”、“(2024)浙0402执恢28号”、“(2024)浙0402执恢29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3日